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不 良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133 号 ( 5 月 18 日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行 )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 明 确 工 作 要 求 ,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 提 高 资产 处 置 效 率 , 根 据 银 监 会 财 政 部 《 不 良 金 融 资 产 处 置 尽 职 指 引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行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不 良 资 产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不 良 资 产 工作 人员是指 : ( 1) 不 良 资 产 是指 本 行 在经营中 形成的 不 良 贷款( 四级、五级分类中 的 后三类, 十级分类中 的 后四类)、抵债资 产 等 。 ( 2)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是指 本 行 对不 良 资 产 开展的 资 产 处 置 前期调查、资 产 处 置 方式选择、资 产 定 价、资 产 处 置 方案制 定 、审核审批和执行 等 各项活动。 ( 3) 不 良 资 产 工 作 人员是指 本 行 参与不 良 资 产 管理 及 处 置的 相 关 人员。 第 三条 本 行 在处 置 不 良 资 产 时 ,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和政 策 等 规 定 , 在坚 持 公 开、公 平 、公 正 和竞 争 、择优 的 基 础 上 ,努 力 实 现 处 置 价值 最 大 化 。 第 四条 不 良 资 产 工 作 人员与债务 人、担 保 人、资 产 受 让 方、受 托 中 介 机 构 存 在直 接 或 间 接 利 益 关 系 的 , 在不 良 资 产 处 置 中 应当 回 避 。 第 五条 实 行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尽 职 问 责 制 。 在不 良 资 产 管理 和处 置 过 程 中 , 对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 规定的, 按本行相关 规定对 有 关 责任人进行处 理。 第 二章 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 (2)不良资产处 置 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 ,确保账实相符, 并汇总上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