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采购需求采购人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其公平公正性、 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把关,对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含有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采购人拒绝修改的, 采购机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二、招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必须符合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2、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3、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品牌:不得含有“指定、暂定、参考、备选、推荐”等直接或间接标明或限定品牌的内容;4、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5、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6、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采购多种货物或服务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服务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考虑增加投标人须提供其投标货物或服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客观证据的条款。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对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不得转委托,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予以确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