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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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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及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区经济社会进展环境,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投资企业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下列政府合同(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及要约、承诺、授权委托书等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 (一)国有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出借、承包、买卖合同; (二)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区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五)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 (六)区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和文书。本款中的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三条 政府的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根据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都应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日常工作,与区法律顾问团共同做好全区政府合同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根据需要直接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重大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由区法律顾问团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合同审查制度,凡以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程序报批审查。报请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至区政府法制办:(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版;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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