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博士生被诉“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法律分析 王善刚 1996 年 1 月 6 日,博士生陈伦强与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仙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了聘用金的支付办法。 陈伦强工作 1 年后,蓬仙公司付给其 6 万元酬劳。1997 年 1 月 6 日,蓬仙公司重新与陈伦强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两次合同都规定,陈伦强在合同期内所获得的一切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1997 年底,蓬仙公司在付给陈伦强 3 万元工资后,公司财务科又给他打了一张 3 万元的欠条。 1998 年 6 月 30 日,陈伦强向公司经理高某提出要去参加博士后的面试,高某表示同意,陈伦强便将欠条给了高某。 关于这张欠条,陈伦强认为是公司欠他的工资,他给高某是为了要这 3 万元工资。而高某则认为,陈伦强负责的自动化设备厂当年亏损,公司付给他当年的工资是 3 万元(已付的 3 万元),财务科打欠条,可能是沿用了 1996 年的做法,等合同期满再统算,而陈伦强把欠条给了他,是主动放弃这 3 万元的工资。 陈伦强离开蓬仙公司时未具体交待工作,他私自将其设计的新产品程序文件的 2 张备份盘带回家(此前陈伦强已将微机硬盘上的这两份文件删除)。陈带走备份盘的目的不在公司于时以此要挟公司讲条件。 7 月中旬,陈伦强面试完回来后,公司多次让陈将工作交待给其他技术员,陈伦强都予以拒绝。蓬仙公司因缺少程序文件,不能按期完成承揽的工程,就临时买下台水冷机组安上应急,后因该机组不符合合同要求而拆除,造成 55530 万元的经济损失。 8 月 1O 日,陈伦强向蓬莱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与蓬仙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给付公司欠他的 3 万元工资款及公司未给其交的劳动保险金。 9 月 10 日,又有客户向蓬仙公司订货,公司技术员丁某某多次找陈伦强索要程序文件,陈伦强都未交出。9 月 20 日,丁某某从陈伦强使用过的微机回收站里找到了被删除后留下的程序文件,经过整理恢复了产品的生产。 蓬莱市检察院对陈伦强提起公诉,追诉其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审理认为,陈伦强为达到个人目的,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含有产品控制程序文件的备份盘私自带回家中。以要挟公司谈条件,其行为给蓬仙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陈主观上没有破坏生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恶意破坏生产的行为,且陈与蓬仙公司存在劳务纠纷,故不能认定陈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