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规程依据国标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赢创三征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除外)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工作。 3.2 易燃易爆场所按 GBJ---16----87 法律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公司内的氰化钠生产车间、液氨罐区、三聚氯氰车间氯气蒸发、导热油装置、冷冻机组、氯气储罐、缓冲罐等设备及室内或根据工况条件确定的范围等为指定的易燃易爆场所、区域。3.3 固定动火区 指公司机修车间室内作业区及室外作业场。3.4 固定用火 指公司职工食堂灶间用火、化验室电加热炉等。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厂、车间或者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别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 凡是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