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中的文字陷阱合同中的文字陷阱,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读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1、 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基本案情】今年 6 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 2 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根据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 2 万元作为定金,但 4 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
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 2 万元是订金
高某拿出合同认真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 2 万元”
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
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2、 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基本案情】2024 年 3 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 2024 年6 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
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 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