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一般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一、选题引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合同法》上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这五种情况属于合同无效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可以看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那么,若是超越特许经营的范围,合同的效力是否应当归于无效
这里,我将从超越一般经营和超越特许经营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两个案例比较入手
二、报告内容案例一:1
案情 1997 年 5 月,A 市商贸公司与 B 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 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 40 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 10 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 10 月 25 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 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开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 11 月 10 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 50 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督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