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分析题 (一)李某因公出国半年,有房屋一套,请邻居孙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孙某无偿照看其房屋,但是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在此期间,孙某发现李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 200 元。后孙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每月 2000 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后李某因故延长了在国外的时间,但一直未跟孙某联系。设两年后,李某回国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孙某可否要求李某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修理费用?为什么?2.设刘某已经尽了保管义务但房屋仍发生损害,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设房屋的损失是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要求孙某承担房屋的损失,孙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为半年,房屋损失是发生在第二年,保管期限已过,自己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孙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假设李某拒绝支付其修理防盗门的费用 200 元,而孙某收取房租共计 12000 元,请问孙某能否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返还 12000 元租金?为什么?5.假设孙某在其保管房屋期间,将房屋出卖给赵某,赵某一直以为该房屋系孙某自己所有,便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后李某回国。请问,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赵某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答案】1.可以。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修理防盗门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孙某承担。李某与孙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但保管人为了被保管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修理,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的费用,应该由受益人承担。2.李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正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仍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负有交还保管物的义务,只是在本案中,由于寄存人的原因,保管人无法履行该义务。当这种情形发生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仍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因而,在此之前,保管人不能擅自降低自己的保管注意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灭失,保管人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