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的分类及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又称契约。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约定之债,称合同之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债法总论关于债的成立、债的变更、债的转让、债的担保、债的消灭、债的履行等规定对合同之债适用。在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中,合同属法律行为的一种,故《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对合同亦同样适用。民法极具体系性。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交易往往是联接物权与债权的桥梁,由此注定合同处于一种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因此学习合同法者,应具有民法的系统性知识背景及放眼全民法领域的开阔眼界,至少应在债的体系与民事法律行为体系中把握合同,找准合同的定位,才不会迷失方向,失去自我。但我国尚无民法典,《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与债的总则的规定,极为简单,个别地方还很陈旧。在某种意义上,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消灭及责任之规定,于现行中国民法立法体系中反而起到一种“总则”的作用,至少从司法考试命题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一点。这也正是本书在前三版一直舍去“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专题在本书第四版开始出现)与“债的总则”这两个专题,并且有关合同的专题占去本书将近一半篇幅的原因。本书前三版“扬”合同而“抑”法律行为、债的总则,实在是出于对现行立法之迁就,并非有什么科学理论依据。当然,这种编排体例一直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而作同步的变动,以求最大限度有利于读者应对司法考试的复习,突出实效性、针对性。基于以上考虑,重点分析合同的若干重要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为学习下面有关合同具体制度的专题打下理论基础。一、合同概念1.合同又名协议,但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看,我国《合同法》第 2 条采纳了相对狭义的合同概念,仅仅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所以如身份协议(如抚养协议、离婚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协议(如约定夫妻财产制)都不在此列。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故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如市长、县长分别代表市、县政府订立的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协议等。3.并非国家机关为一方主体的协议均非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属民事合同,此时国家(机关)是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4.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客体是一定的行为,如运输合同是运输行为,买卖合同是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