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签订的背景: 2024 年 10 月 10 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 的锻压机,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 2024 年 10 月 12 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24 年 10 月 30 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某物流企业经济纠纷案情介绍: 2024 年 10 月 10 日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架型号为Y-140 的锻压机,并将仓储和运输的任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与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储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在 2024 年 10 月 12 日签订货物仓储合同,仓储期限为三个月。2024 年 10 月 30 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必须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将货物运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货物送达后由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及仓储费用。 2024 年 11 月 12 日,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将锻压机用车送至哈尔滨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处,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开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 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绥化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告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中鼎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只有 1.2 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中鼎贸易有限公司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再次找中鼎贸易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时,中鼎贸易有限公司无理拒付。后来飞速物流有限公司多次找其交涉,均被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起诉书正文:经济纠纷起诉状原告人:绥化市北林区飞速物流公司 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南路路 20 号法人代表:黄玉,系公司经理被告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大街 21 号法人代表:韩西,系公司经理案由:追索运费、仓储费,赔偿损失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及仓储费 3 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运费及仓储费 3 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诉讼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