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解除与定期行为的几个问题——以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为例张金海 [案情概要] [1] 2024 年“五一”期间,中佳旅行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组织了“三亚自由人旅行团”。中佳旅行社为该旅行团提供的服务为:为游客提供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游客到达后自由活动。4 月 21 日,孟元(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参加该旅行团与中佳旅行社签订了《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协议约定:中佳旅行社为孟元及其余五人提供 4 月 30 日北京去海南三亚和 5 月 4 日返回北京的机票,并提供六人入住三亚椰林滩大酒店的三间花园房,每人为此支付的费用是 3580 元。协议还约定:旅行社提供的机票为团体折扣票,不得签转、退换、更改。协议签订后,孟元当即交付了六人的全部费用共计21480 元。4 月 22 日,中佳旅行社向三亚椰林滩大酒店交付旅行团全部预订房费,共计43804 元,其中孟元及其余五人的预订房费为 5460 元,人均 910 元;并向赛特国际旅行社交付了往返包机票费用 106680 元,预订 42 位包机的往返机位,每位往返机票为 2540 元,其中为原告及其余五人预订的往返机票交款 15240 元。4 月 24 日,孟元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现“非典”疫情为由,口头提出退团,并要求中佳旅行社退还全款。中佳旅行社表示,可以代为转让机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 月 26 日,孟元到北京旅游局反映情况,该局调解未果。4 月 28 日,孟元传真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团,中佳旅行社以孟元未正式办理退团手续为由,拒绝解除合同。4 月 30 日,孟元及其余五人未参团旅游,中佳旅行社预订的 CZ3112 航班空余六个座位;孟元及其余五人亦未入住中佳旅行社预订的椰林滩大酒店客房。关于中佳旅行社已预付的机票和住店费用,赛特旅行社表示,该机票费用属包机票款,按约定不能退款;椰林滩大酒店表示,“五一”黄金周期间的订房有专门约定,客人未入住亦不退款。 一审判决要旨:孟元于 2004 年 5 月 26 日提起诉讼,诉称:2004 年 4 月 1 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协议,委托被告人代订机票和客房服务,并向被告交纳了 21480 元。由于出现非典疫情,4 月 24日,我向被告提出退团、返还费用,遭对方拒绝。4 月 28 日,我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通知,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机票和房款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