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醒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已经给予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不然将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无端耍赖拒签劳动合同 41 员工告工厂索赔败诉 劳动者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洪梅某电器厂41 名员工状告工厂的案件,41 员工人因不满工厂的工资标准,拒绝与厂方续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东莞中院判决工人败诉。 刘某业等 41 名员工人未与洪梅某电器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进厂工作,2007 年 1 月11 日,刘某业等人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洪梅分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洪梅某电器厂支付 41 名员工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等。 2008 年 3 月 3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电器厂支付刘某业等 41 人 2024 年 12 月份工资,但是驳回了 41 人提出的其它请求。刘某业等 41 人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认为:2024 年期间,洪梅某电器厂欲与 41 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高最低工资待遇,但是遭到刘某业等 41 人拒绝。41 人要求或是不愿与电器厂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是将工作岗位改为特别工作岗位,提出每年的薪资浮动应按大于基本工资的 10%向上浮动并按年度业绩给予绩效奖金等要求。电器厂拒绝 41 人的要求。 后来,电器厂多次组织刘某业等人到工厂续签新劳动合同,但遭反对,电器厂被迫在媒体登广告,称刘某业等 41 人自动离厂。故在一审中,东城法庭并不支持刘某业等人提出的各种诉求。 在近日东莞中院做出的二审审判中,中院同意原审法庭的判决,不支持刘某业等 41 人的诉求。 ■法官提醒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以诚信态度对待,当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快刀斩乱麻”,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