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南市民一终字第 514 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俊,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良丰,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光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骆征东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书萍
上诉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光凤、骆征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4)江民一初字第 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合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俊、田良丰,被上诉人唐光凤、骆征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光凤、骆征东与合正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唐光凤、骆征东购买合正公司开发的南宁市白沙大道 91号英伦第六区四季花都第×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 96
,购房价款总额为 293855元;合正公司(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45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合正公司(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第一款约定了“一次性付款”;第二款“银行按揭付款”第十项约定:“买受人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含车位)产权证,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及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含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