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学者观点,仅供参考)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进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进展。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自 1988 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进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一 : 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提倡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 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的通过,是从 1929 年开始持续 50 年多年工作的终点。从一开始,所设想的就是具有拘束力的统一规则。原因是在当时,法律实证主义即将法等同于国家法的教条占支配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