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情摘要 1】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 11 万美元。于是,承运人放货。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 20 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案例 1 代理权的授予【案情摘要 2】英国 E 公司授权波兰 R 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 E 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 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 E 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E 公司指控 R 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 R 公司给予赔偿。【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R 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 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 公司)的损失负责案例 3:[帕劳诺玛进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案例 4: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 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 A 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 A 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 A 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 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 A 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