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 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 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 2:某进出口公司以 CIF 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9 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 月 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 CIF 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因为:(1)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 12月 5 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 12 月 5 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 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 CIF 合同。案例 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 FOB 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 10 月份,集装箱装运。公司业务员于 10 月 11 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纳 FCA 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分析:我方若选择 FCA 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纳集装箱运输,若用FCA 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