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克拉玛依区国土资源分局 印制国有农用地租赁合同书甲方:克拉玛依区国土资源分局 (以下称甲方)乙方: (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切实加强克拉玛依区耕地保护工作,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克拉玛依区小拐地区耕地保护和饲草料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甲、乙双方本着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恢复生态、法律规范管理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小拐地区以下国有农用地(耕地保有量土地)租赁给乙方,由乙方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区政府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经营
1、地块编号 ;2、地块位置 ,具体详见地块坐标成果表
3、租赁农用地面积 亩(折合 公顷)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国有农用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农用地租赁金标准,参照克拉玛依市发改委确定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租赁金标准,按 30 元/亩、年(大写 元/亩、年)收取
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年租赁金为 元(大写 元), 年租赁期限累计租赁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租赁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分 期付款
即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 甲 方 缴 纳 当 年 度 租 赁 金 元 ( 大 写 元);从第二年开始,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年度租赁金
第五条 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农用地:1、未经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2、因乙方原因,造成耕地连续闲置两年不耕种的;3、不根据合同面积种植或随意拓边开垦土地种植的;4、土地利用不合理,造成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