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法律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养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追究机关应设立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追究工作
第四条 上级单位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第五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二)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四)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收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八)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二)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