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原创:论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尊敬的朋友:此篇文章由本站老师独家原创写作,版权归会员所有,普通vip会员无权查看,服务咨询电话:0825-6698000。【摘要】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连续几年深入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确立,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逐年提高。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相比,与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当前公安刑事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论文就当前公安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进行论述。【关键词】公安刑事执法问题原因剖析对策刑事执法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维护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功能。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履行职责,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对保障国家法律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侦查环节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近几年来刑事执法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打击,轻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等问题,造成了一些问题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公信力及广大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现笔者就当前刑事办案执法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和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以下浅述。一、当前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岗位大练兵活动、争创“三个一流”活动以及全国政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和不断深入,公安刑事执法的能力进一第1页共8页步加强,刑事执法质量明显提高,真正做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逐渐统一。但是,由于刑事执法工作人员素质的差异,新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不断出台,刑事执法工作面临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当前公安执刑事执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等不作为现象比较严重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等不作为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伤害案件没有勘察现场或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情况较为普遍。伤害案件虽然需要伤势鉴定后才能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且轻伤案件还可以调解,但办案程序明确规定在没有确定伤势的情况下,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可我们有些单位却不调查取证,更多的是等待,等待鉴定,等待和解。但是案件往往不会以我们的意志转移,一旦案件无法调解,要进入诉讼程序,再去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话,往往已经太迟了,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弥补,特别是现场勘查。2、证据保管不善,缺乏证据时效性理念一是部分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收集到的证据因保管不善而毁坏或丢失,甚至有些案卷的丢失。二是有些刑事案件,由于侦查人员更换、管辖区域调整,加之移交、登记保管等环节管理不严,致使证据材料特别是物证常常被毁损或遗失。另外有些刑事案件,因长期无法侦结或嫌疑人在逃久抓未获,加之这些案卷及证据的保管制度不落实,在案件侦破或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到位后,因找不到案卷及相关证据,给指控犯罪增加了难度,起不到打击效果。3、不善于有效组合证据和衔接证据,缺乏穷尽证据,闭合证据理念对收集到的证据没有进行有效的综合,不注意排除证据矛盾,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埋下了隐患。一些案件收集的证据虽然较多,但由于办案民警之间缺乏沟通,加之主办案件的民警对收集到的证据汇总审查对照不细,证据内容难免存在许多矛盾、疑点,如果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及时排除,造成证据的证明力相互排斥,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定案,使案件陷于捕或不捕、诉或不诉的两难境地。如一些案第2页共8页件的目击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身高、衣着特征,由于受当时天气、环境与现场的距离、视线角度的制约,可能与现场的真实情况有差异,但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没有客观地对证人的感知忆记、表达描述能力作进一步了解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