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地”变“熟地”的工作流程 一、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一)关于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2007 年 12 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已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此前,2006 年 6 月,我市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收,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上述两个概念,一个是着重从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方面说的;另一个是从工作实施的程序上说的。两者是统一的,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统一统计、报表口径,结合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的特点,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将其细分为三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这 个标 准 不 是国家 或 者市政府制定的,而 是市土地整理中心 制定的一个内部的工作阶段的分类 方法,这 里 介 绍 一下 。 第一阶段,土地收购阶段。 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 被 收购土地原 权 属 方签 订 土地收购合同或 协 议 ,并将按 合同或 协 议 给 予经 济 补 偿的行为。在本市,以下 行为可认 为是土地收购。 1、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 使用国有土地的企 事 业 单 位 签 订 土地收购协议 ,明确 补 偿标 准 ,并将按 该标 准 支 付 补 偿费 用,协 议 对 方将按 协 议 规定的期限 拆 除 地上物 及 腾 空 、移 交 土地。 2、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 拆 迁 实施部门,签 订 居 民房 屋 拆 迁 协 议 ,收回住 宅 占 用土地的使用权 ,明确 补 偿标 准 和居 民安 置 方案 ,并将按 该标 准 支 付 补偿费 用,协 议 对 方将按 规定的期限 实施拆 迁 并移 交 土地。 3、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在的区 县人民政府、或 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签 订 、或 直 接 与 被 征地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签 订 集 体 土地征收补 偿协议 ,明确 补 偿标 准 ,并将按 该标 准 支 付 补 偿费 用,协 议 对 方将按 规定实施农 村集 体 土地征收的补 偿、安 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