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 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
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