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写提单时常用术语 提单 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 提单 ,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 船公司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 信用证 项下的提单,如 信用证 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 报关 提货,甚至会因超过 海关 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 港口 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 港口 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 船公司 ;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 转船港,卸货港填最 后 目的港如由 第一程 船公司 出 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 后 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 某 港转运,要显 示“VIA X X”字 样 。在运用集 装箱 运输 方式 时,目前 使 用“联合 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 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 ,还 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 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 工具”(PRE-CARRIAGE BY),“ 海运 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 要注意同名 港口 问 题 ,如属选 择 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 (9)件数 和包 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