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评分标准及有关奖罚细则(讨论稿) 处方点评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药品使用管理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卫医管发〔2 0 1 0 〕2 8 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我院《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处方点评评分标准及有关处罚细则,以确保处方点评工作的可持续开展。现将讨论稿下发至各临床科室进行讨论,并于下周一将反馈意见提交 处方点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评价细则 评价方法 处方书 写规 范 4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或同科同级以上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不符合扣0 .1 (轻度缺陷) 2、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手写处方必须由当事医生手写,不得由他人代写,仅自己签名。 不符合扣0 .2 (中度缺陷) 3、处方前项填写完 整 ,不应缺项。 缺任 一项扣0 .1 (轻度缺陷) 4、年 龄 必须写实足 年 龄 ,新 生儿 、婴 幼 儿 写明日、月 龄 。必要 时 ,婴 幼儿 要 注明体 重 。 不符合扣0 .1 (轻度缺陷) 5、为便 于药学 专 业 技 术 人员审 核 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 ,除 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 断 。 不符合扣0 .5 (重 度缺陷) 6、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 文 名称 书写处方,不得自行编 制药品缩 写名或用代号。 不符合扣0 .1 (轻度缺陷) 7、 使 用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布 的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 新 活 性 化 合 物的 专 利 药 品 名 称 、 复 方 制 剂 药 品 名 称 以 及 批 准 的 院 内 制 剂 名 称 、 卫 生 部 公布 的 药 品 习 惯 名 称 。 不 符 合 扣 0 .1 ( 轻 度 缺 陷 ) 8、 中 成 药 和 医 院 制 剂 品 名 的 书 写 应 当 与 正 式 批 准 的 名 称 一 致 。 不 符 合 扣 0 .1 ( 轻 度 缺 陷 ) 9、 中 药 饮 片 要 分 别 开 具 处 方 。 不 符 合 扣 0 .1 ( 轻 度 缺 陷 ) 10、 西 药 、 中 成 药 处 方 , 每 一 种 药 品 须 另 起 一 行 。 每 张 处 方 不 得 超 过 五 种药 品 。 不 符 合 扣 0 .1 ( 轻 度 缺 陷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