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评分标准及有关奖罚细则(讨论稿) 处方点评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药品使用管理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卫医管发〔2 0 1 0 〕2 8 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我院《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处方点评评分标准及有关处罚细则,以确保处方点评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现将讨论稿下发至各临床科室进行讨论,并于下周一将反馈意见提交 处方点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分值 评价细则 评价方法 处方书 写规 范 4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或同科同级以上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1 (轻度缺陷) 2、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手写处方必须由当事医生手写,不得由他人代写,仅自己签名
2 (中度缺陷) 3、处方前项填写完 整 ,不应缺项
缺任 一项扣0
1 (轻度缺陷) 4、年 龄 必须写实足 年 龄 ,新 生儿 、婴 幼 儿 写明日、月 龄
必要 时 ,婴 幼儿 要 注明体 重
1 (轻度缺陷) 5、为便 于药学 专 业 技 术 人员审 核 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 ,除 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 断
5 (重 度缺陷) 6、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 文 名称 书写处方,不得自行编 制药品缩 写名或用代号
1 (轻度缺陷) 7、 使 用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布 的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 新 活 性 化 合 物的 专 利 药 品 名 称 、 复 方 制 剂 药 品 名 称 以 及 批 准 的 院 内 制 剂 名 称 、 卫 生 部 公布 的 药 品 习 惯 名 称
不 符 合 扣 0
1 ( 轻 度 缺 陷 ) 8、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