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姚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政府办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