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红民初字第 6144 号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兆园社区11 号楼 202 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欣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3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