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北方客运公司乙方:北方客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 北方客运公司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 客运公司工会 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进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别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加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制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进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进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法律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 6 周岁以下)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别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外,增加 10 天,共计 l 3 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