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他人在购物商场销售服装,因矛盾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案情简介:原告 A 公司。委托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 A 公司与被告乙销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 年 10 月 13 日,原、被告签订《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临邑嘉悦购物广场经营四海龙品牌服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库存货物严重不足并拖欠原告费用 4682.91元,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被告偿还所欠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1、《商业销售合作合同》2、《营销合同》3、《委托协议》4、联营结算单及商品盘点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签有合同及所欠其费用 4682.91 元是事实,但原告在被告方经营期间,私自停电,且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调换店员,将店员辞退,系欺骗行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偿还所欠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 A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经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24 年 10 月 13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临邑嘉悦购物广场经营四海龙品牌服装。合同有效期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库存货物严重不足并拖欠原告费用 4682.91 元,至今未还。原告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偿还其费用 4682.91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欠费用 4682.91 元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偿还费用,理由是原告在被告经营期间私自停电,擅自调换店员并辞退其店员,系欺骗行为,被告出庭证人系被告之朋友,其证言与本案没有联系,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除此之外没有向本院提交私自停电擅自换店员之证据、证人加以证明。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联营结算单、商品盘点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自觉遵守。此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办理,违反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