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东进支行借款本金4022
8万元及其利息;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4122
8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
如特别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类不良资产现值计算试行办法》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2732
55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1
5%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4
5%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第 1 页共 3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币金额的10%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
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
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