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婚前忠诚协议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a、b 于 2024 年 7 月 4 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复婚,双方曾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登记结婚,后于 2024 年 9 月 5 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a、b 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生育一子 c。近期双方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a 曾诉至法院,要求与 b 离婚,但未获准许。嗣后,a、b 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a 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 b 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a 与 b 于 2024 年 9 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订立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1、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2、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3、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2、a 与 b 双方于 2024 年 7 月 2 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b)与乙方(a)双方情投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将于近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实,考虑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况,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乙方为 a,甲方为 b,双方在协议上签名。3、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a。其于 2024 年购置该房,依据合同,a支付首付款 170,000 元,贷款 370,000 元。截止到 2024 年 5 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 164,367.98 元,按揭贷款余额为 140,722.36 元。在原审审理中,a、b 均确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市值为 1,000,000 元。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b,其于 2024 年 7 月购置该房,依据合同,b 支付首付款125,893 元,贷款 470,000 元。截止到 2024 年 5 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 262,191.11 元,按揭贷款余额为 148,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