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减少行政成本,推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增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照经济合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省使用的原则。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法实施工作。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配备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拟定。全部车辆,涉及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社会赠予车辆,都要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施严格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原则,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六条 公务用车必须选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开采购。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方法》,不超原则配备公务用车,在条件含有的状况下,配备使用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第八条 普通不配备越野车和高于原则配备公务用车,确因防灾抗灾需要配备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九条 严格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减少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第十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费用等信息。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时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状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重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车辆,不得接受公司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