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问责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问责制度化程度不高,问责不健全等
文章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行政问责制[中图分类号]D 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190-(2009)03-0006-02 1 / 17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问责才刚刚起步,“官员问责”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责情况进行分析,理清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建议
2 / 17一、行政问责制概念界定自 2003 年 SARS 事件相关责任官员辞职开始,行政问责制开始进入我国政治和行政领域之中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行政问责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观点
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这个界定阐明了行政问责制的几个关键要素:问责主体、问责客体(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问责的后果(承担否定性结果)和问责的范围(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应该说是一个较为科学和准确的界定
但这个界定遗漏了一个关键要素,那就是问责的程序———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来问责
周仲秋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
这个界定将政府视为实施行政问责的积极主体,因此是一种自律机制,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