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危旧房屋恢复性修建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老城区居民危旧房改造制度,妥善解决老城区危旧房隐患,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改造规划和 x[x]22 号《关于老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对象(一)属市危房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 C、D 级危旧房的,以及因火灾、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局部倒塌的,可以申请修缮
(二)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旧房,可以申请改建:1 属市危房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 D 级危旧房且无法修缮的,或者因火灾、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的
2、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两证相符的
4、该危旧房户籍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 35m2 的(须由房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有四邻签字同意改建无异议证明,且消防疏散、周边邻居的日照和通风条件不低于原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不得修缮或改建:1 申请修缮或改建的危旧房属于近期拆迁改造计划或位于城市规划区重要地段的
2、现有危旧房属违法、违规建房(含改、扩建)的
3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房且达到人均住房面积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进行危旧房修缮或改建情形的
二、审批原则1 原则上以修缮为主,如确属无法修缮的,可进行改建
2、修缮原则:(1)不得推翻重建,(2)不得增加占地和建筑面积,(3)不得增加高度,(4)不得改变屋面结构形式,(5)只能加固、维修经鉴定的危险部位
3、改建原则:(1)原址按砖混结构重建,(2)不扩大占地和建筑面积,(3)不增加层数和高度,(4)不改变屋面结构形式,(5)对灭失户、危旧房基本倒塌户符合危旧房改建条件的,由属地街办核定人口,按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 35m2 进行总量控制
4 对灭失户、危旧房基本倒塌户,经街办、社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