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养护工作标准I总则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 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 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 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一般规定、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Ⅱ基本规定一、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
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三、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四、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五、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六、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 中修工程、 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
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