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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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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4 年 1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24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24〕137 号)等规定给予罚款。”(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万元的罚款。”(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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