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 A 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 2 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 2 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 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第四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根据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五)“黑名单”解除。因第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 2 次被处罚的当日起 1 年期满,方可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区)安委办,市、县(区)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