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法律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法律规范》 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法律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法律规范》 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法律规范》 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法律规范》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 《规则》的内容共分 8 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其中第 5 章、第 6 章和第 7 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一)范围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 / T 75—94中的 6.1、6.2.1、10.1、10.2 条及《规则》中的 4.7 条。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二)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三)定义 定义如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