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24〕60 号)和《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皖政办〔2024〕3 号),法律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火灾高危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 1 次评估,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评估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评估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为“好”,70 分至 89 分的为“一般”,69 分及以下的为“差”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方面(15 分)1
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持证上岗情况;2
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3
单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4
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建(构)筑物防火设施方面(15 分)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2
建筑室内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3
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畅通情况;4
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5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情况
(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设备方面(15 分)1
根据国家、地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