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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规划〔2024〕21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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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监总规划〔2024〕21 号 【颁布时间】2011-1-2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24/0131/122467/content_122467.htm【全文】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24〕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加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聘请专家参加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 6 月份或 12 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 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 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 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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