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山泉度假山庄酒店营销协议书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
甲方交给乙方营销管理的酒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 168 号 2
酒店面积共约 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
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协议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时的依据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经营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
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使用
第二条 经营营销期限 1
该酒店的营销期限共 肆 年,从 201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协议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协议期满 3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酒店交付日期: 2024 年 1 月 10 日前
第三条 营销金支付方式 1.本协议有效期内该酒店的全部设施及酒店必须的法定证件交由乙方使用,乙方应爱惜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同时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需向甲方支付财产保证金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合同期满时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应在 5 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伍拾贰万元整,若甲方逾期归还乙方,乙方需补偿乙方每日叁仟元人民币的损失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营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营销金额限定第一年为人民币:258500*3=775500*4=3102000元 ( 叁 佰 壹 拾 万 贰 仟 元 整 ) ; 第 二 年266255*3=798765*4=3195060
00 元 ( 叁 佰 壹 拾 玖 万 伍 仟 零 陆 拾 元 整 ) ; 第 三 年274242
65*3=8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