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模式创新的合法性的探讨 我的话:如何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招投标监管的一个重要议题,各地行政监督机构实行了形形色色的办法,有些做法颇具争议,有些甚至明显违法。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管正面临新的调整,怎样做才是正途?郭万达博士的话值得深思:任何形式的改革创新尝试,都不能让法律法规出现倒退,都不能与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相违反。任何意义的改革,都不能以牺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为代价。对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模式创新的合法性的探讨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整合建立统一法律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上日程,并要求中央编办对整合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在 2024 年6 月底前正式出台方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小政府,大市场”的改革序幕由此拉开。人们对于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改革、创新”的热情再次被点燃,并迅速席卷全国各地,改革创新的内容也涵盖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 近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选择代理机构环节监督管理的创新,被各地冠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一大亮点而不断见诸于报端。细观这些改革举措,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当地代理机构库;二是利用电脑软件,随机抽取分配代理业务;三是要求设驻地分公司或办事处,固定执业人员;四是更加细致严格的落实代理机构的职责;五是明确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程序;六是收取代理机构履约保证金;七是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八是政府代收代支代理服务费。 诚然加强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对代理机构业务代理情况实行“综合评价”,然后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对违规代理机构进行清退的设计框架,让人欣喜,但其中个别环节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让人质疑。一、建立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分配代理业务 个别地区从法律规范招标投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治理招标人腐败为出发点,建立当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并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分配代理业务。此做法,的确削弱了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时对招标人的过度依赖,对以前代理机构选定环节招标人腐败频发的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也相对法律规范了本区域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但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实效性,值得我们商榷。1、制度设计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该制度不仅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