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原文链接:http://www
njzsls
com/789
html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了下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否也是公司存续的条件,假如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时,公司的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有些法官和学者认为,股权转让导致公司仅剩一名股东的,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应为无效
现代公司法不再坚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而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人数限制,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非存续的条件;即便《公司法》规定的人数限制是公司存续的条件,法律后果仅仅是股权再次转让,或者变更公司类型,或者解散公司,而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应当从交易行为本身进行审查,应当区别是股权转让交易行为本身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还是股权转让的结果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股权交易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法律规范时,股权转让合同才归于无效
我们应当正确区分法律对股权交易行为本身的限制和法律对股权交易结果的不同规制
可以通过对公司瑕疵的补救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公司瑕疵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对股东正当权利的侵害,是对正常交易行为的阻碍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也不禁止一人公司的存续
原则上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存在通过转让使其回复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允许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所付出的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因此,不应否定股权转让导致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 力
《公司法》并不禁止形式上符合法定股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