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小额创业贷款合作协议甲方:大洼恒丰村镇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大洼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为支持我县常住人口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和创业,根据《盘锦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盘锦市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后,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乙方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并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根据借款人申请书和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甲方所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协议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为借款人发放、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盘锦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小额创业贷款的实施细则》(盘财社字[2024]33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24]238 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放款通知单》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否则,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专户设置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与甲方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发放贷款的额度之比最高为 1:5
发生担保基金不足时,甲方通知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弥补不足部分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需展期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申请展期一次
第六条 甲方在对借款人放款时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第七条 乙方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实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乙方担保的贷款到期后,经甲方组织催收后仍未归还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代偿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书经核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