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每位毕业生只发一份就业协议书,各高校以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三方协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约盖章后,就业协议书才生效
为了更科学地体现就业协议书主体的合理性,体现毕业生、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目前许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如广东、上海)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中,高校仅作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协议鉴证方,不再是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协议书便生效
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就业协议书的某些条款和内容很容易因与劳动合同衔接不上而引起争议,而这些条款和内容又与毕业生就业权益密切相关
因此,毕业生在约定这些条款时要尤为慎重
1.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进一步加深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试用期并不是必需的,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试用期的重点内容在于试用期限和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讨论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假如双方约定试用期)起始日期为毕业生报到之日,这个规定与《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接轨,能够有效避开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2.违约金 违约金是保障就业协议书得以顺利履行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
不少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心猿意马,为了不被“套牢”,只要企业不刻意提出对违约金的要求,学生们也故作糊涂
这种情况下,一旦学生毁约,用人单位往往会漫天要价索取赔偿,并不会因为就业协议书中没有违约金额的约定而息事宁人;反过来,假如毕业生遭遇用人单位毁约,自己的合权益也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空白条款 就业协议书允许空白条款的存在,只要其经过协议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