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编号: 11070509096500 216175 居民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低压居民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一、主要用电信息 (一)用电户名: (二)用电地址: (三)联系电话: (四)用电户号: (五)用电容量: (六)用电性质(用电类别): (七)用电计量装置: (八)供电方式:沟通 50 赫兹、电压 伏(九)执行电价: (十)抄表与结算:电费 每月 结算一次,供电方于每月 抄表(十一)产权分界点为: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二、供用电条款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2.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以产权分界,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方装设、更换用电计量装置或抄录电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检定、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确运行,应妥为保护用电计量装置,严禁在计量装置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并实行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如发生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丢失的 ,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更换或赔偿。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双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对方负担。校验期间,电费按(有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时,用电方应事前向供电方办理用电手续,经供电方验收合格后予以投入运行)校前记录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若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 15 天内向其它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终局检定,其费用负担和电费预交仍遵循上述原则。3.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