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1989 年 9 月 22 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进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机、农电设施和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计划,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实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五)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六)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和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新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均由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或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发包。 前款所列“村、社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统称“村、社组织”。 第八条 村、社组织发包的项目,应由本村、社组织的成员承包。在资源充足的地方,也可包给本村、社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承包期限应以有利于进展生产,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