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廖治光诉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llgarden
com/thread-547624-1-1
html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一初字第 39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一初字第 398 号原告(反诉被告)廖治光
委托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薇,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凭邕,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媛,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廖治光与被告南宁泰吉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吉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宁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添芝和何贞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陈景庞担任记录
原告廖治光的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被告泰吉市场的委托代理人莫凭邕、朱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治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签订了《南宁泰吉古玩、玉器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南梧大道 XX 号南宁市泰吉古玩、玉器城的第 1 层 XX 号商铺给原告作为经营玉器、工艺品、字画使用,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缴纳 4000 元的开业保证金,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l 日起对原告进行为期一年的开业率考核,即被告应于 2024 年10 月 2 日起返还原告 4000 元的开业保证金
2024 年 10 月 2 日起,原告屡次向被告主张返还 4000 元的开业保证金,被告的办公场所都无办公人员
2024 年 10 月 6 日,在未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被告在商场贴出《通告》,单方以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