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形成事实分包关系的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酬劳
对支付酬劳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分包关系,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故判决被告依据结算协议、对账单等相关证据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工程款及代付款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文章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甬鄞民初字第 1479 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甬民二终字第 98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由被告总承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矸镇恒春、丰顺厂房各一幢及位于横街镇海力工艺品厂厂房一幢,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中的泥工、钢筋工、木工(带模板、方木)、架子工(带毛竹、工具)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给原告,时间为 210 天,结算方式为按工程完工的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款
原告自 2024 年 3、4 月开工,至2024 年 9 月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