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途车站应当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案情】2024 年 2 月 10 日 3 时 10 分,受害人陈佳持广元至上海的无座车票与陈文跃(陈佳父母委托其带陈佳旅行)等同行六人从广元车站搭乘由成都铁路局担当承运任务的 1354 次列车前往上海。当日 21 时 40 分火车到达郑州车站,陈佳即下车去站台。当列车启动出站时,与陈佳同行的人员发现陈佳还在站台上,于是便报告了列车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列车员根据程序规定,及时向列车长及乘警报告了陈佳漏乘的情况。同时,陈文跃也到餐车找到了当时跟车的成都客运段领导,该领导当即将陈佳漏乘情况与郑州车站进行了联系,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在列车于当日 23 时到达开封车站时,该次列车长又向郑州车站客运室及公安段发出铁路电报,要求查找漏乘旅客陈佳。在此期间,陈佳从郑州车站站台顺着去上海方向的轨道追赶列车,在陇海上行线 K564+980 公里处被 2132 次列车撞击,当场死亡。【裁判】旅客在乘车过程中,于中途站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及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之规定,列车承运人与地面承运人共同对旅客的死亡承担责任。【点评】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普遍的交通工具,与大众生活联系甚密,如何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只要持有效车票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承运人则应当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同时,铁路运输一般具有长途、长时的特点,在运输沿途必须有车站为列车进行加水、检测、组织旅客乘降等辅助运输业务,才能使旅客列车安全到达目的地。中途车站作为辅助旅客列车的地面承运人同样具有辅助运送的义务,也应当认定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旅客在中途站死亡,中途车站未根据规章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尽到保障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告知、防范义务,应与旅客乘坐列车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使得旅客的人身损害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并且通过裁判形成统一的司法认识和裁判标准。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