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意思表示真实的委托合同应该履行 2000 年 11 月,天津汇达行投资进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与天津市公路建设进展公司、华疆公司有关“债权债务”纠纷,被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清偿 1350 万元“债务”,使其经营陷入困境
2000 年 11 月 3 日、11 月 22 日和 12 月 10 日,被告分别出具《授权书》、《协议书》和《法人授权书》,委托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晓敬就被告的一切经营活动给予特别授权,其中包括就被告与天津市公路建设进展公司和华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实体代理活动,约定前期费用由原告垫付,胜诉后,被告以其在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 2500 万股股权作为酬劳,转移给原告
为了履行该委托合同,本案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查清了被告并不欠天津市公路建设进展公司债务和对华疆公司的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虽然法院二审判决没有采信该事实及其证据,但是原告代表被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与天津市公路建设进展公司签订了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再执行该法院终审判决,放弃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双方再无纠纷的《和解协议》,并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被告法定代表人阳志信确认该和解协议
但是,阳志信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向天津市公路建设进展公司发函说明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授权,聘请并授权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至平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天津日报》刊登《郑重声明》,声明于 2024 年 5 月 26 日起终止对银海方舟公司(即原告)的一切授权,终止 2000 年 11 月 3 日至本声明期间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未到场确认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及文件
至此,被告拒绝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北京银海方舟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