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经营餐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合法,食品市场秩序法律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根据《公司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实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受理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三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必须与许可证原件进行核对,由受理人员在许可证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名
第四条 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必须与许可项目相一致
第五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中,要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供的许可证件的有效性,对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责成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公平交易执法部门查处
食品经营者接受年检和贴花验照时,须提交许可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证件复印件须加盖食品经营者的印章,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六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在市场巡查中,要对食品经营者逐户进行排查,重点检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件是否到期,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纠正和查处证、照不全或者过期、非法出租、出借证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执行亮照亮证规定的行为
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
第七条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转的食品经营者登记、注销或者吊销的基本情况,逐户建立监管档案;根据市场巡查、日常监管、年度检验中发现的有关情况,确定食品经营者的信用等级
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日常监管方法
第八条 市局、各区(市)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对食品许可情况应当专项登记
第二节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第九